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助理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陕西会计
2025-08-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22〕21号)有关要求,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胜任能力指南》相关规定,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我省注册会计师人才胜任能力日益提高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行业人才梯队、胜任能力体系和知识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行业人才工作整体上台阶,更好地服务国家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助理人员,是指已经在事务所从业但尚未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助理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助理人员以达到初级熟练程度的胜任能力水平为目标,提升助理人员政治能力、职业道德、专业胜任能力,并积累相关实务经历而进行的学习活动。

第四条   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全省助理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注册申请及审核


第五条   事务所组织所内助理人员注册申请账号,凭借本人姓名和有效身份证号注册登录账号,并向省注协提交助理人员社保证明和个税证明。

第六条   省注协负责助理人员注册信息的审核工作。省注协每年年初发布助理人员继续教育平台开通通知,助理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申请。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与学时


第七条   助理人员继续教育,以事务所分级分类分能力模块框架为指南,以实务案例贯穿继续教育全过程,培养具备优秀职业素养和专业胜任能力、符合事务所岗位实际需求的助理人员。具体内容包括能力框架、知识模块和行业热点难点相关课程。

第八条   继续教育方式:实行网络教学,自主选课进行网络继续教育。

第九条   助理人员继续教育每年为一个周期,从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助理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累积不得少于40个学时。年度继续教育学时仅在当年有效。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条   网络继续教育实行继续教育和考试相结合,采取年度学时制管理,即继续教育结束并经考试合格后,取得规定继续教育学时。考试通过后,学员仍可以继续使用个人账号在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内进行课程学习。

第十一条   助理人员完成学时要求后,获得继续教育证书的学员可申请抵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二条   助理人员当年度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专业阶段单科或者通过综合阶段,可抵扣当年度学时。

第十三条   各事务所负责督促参训学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课程学习和参加考试。有内培资格的事务所可自行组织助理人员继续教育,须将培训计划于每年4月30日前提交省注协审核。

第十四条   省注协建立助理人员学习档案,定期对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每一年度末,在全省范围内对继续教育情况予以通报。将检查结果纳入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助理人员继续教育完成人数不足80%的事务所列入下一年度执业质量检查重点关注对象,并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第十五条   每一年度末,省注协根据助理人员学习情况,考试情况进行评分,选取优秀助理人员赴国家会计学院培训。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   助理人员网络继续教育费用由省注协统一承担。

第十七条   有关继续教育内容、课程体系设置,由省注协联同授课单位负责解释并提供技术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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